律令體制的確立(三)

八月 1st, 2009 by derekhsu | 0

文武天皇治世的701年,日本第一個真正的法令「大寶律令」由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和藤原鎌足之子藤原不比等合力完成。

文武天皇治世的701年,日本第一個真正的法令「大寶律令」由天武天皇之子刑部親王和藤原鎌足之子藤原不比等合力完成。

所謂的「律」就是刑罰的規定,而「令」則是行政法與民法等的法規。根據唐的律令所製作的大寶律令,之後很長的一段時間作為了日本政治的基本。另外,在那之後的718年,也完成了修正一部分大寶律令的養老律令。

這個時候的日本中央組織包括,負責神明祭祀工作的神祇官(じんきかん)、擔任各項行政工作的太政官(だいじょうかん),以下則劃分為大藏省等八省來分擔政務(譯按:日本直到現在,還保留的部份八省的設置,比如相當於財政部的大藏省,內政部的厚生省)。而行政的運作,則是由太政大臣等的太政官的公卿以合議方式進行。

至於地方組織方面,區分成畿內語東海道等七道(譯按:現今僅存北海道),其下地方行政區為國、郡、里,個別設置國司、郡司以及里長。

作為國內要地的京城與難波(なにわ)之地則設置左、右京與摂津職(せっつしき),在九州則設立太宰府(譯按:至今日本九州仍有太宰府市)。另外,國司是是由中央派遣貴族擔任,為期六年(之後改為四年),郡司跟里長則由在地的有力者來擔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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